求情書 : 減刑考量與非監禁建議
一、簡介
被告Peter Tao,年齡20歲,已於第一時間承認對14歲女學生在繁忙時間的港鐵車廂內進行非禮的罪行。該事件發生於擁擠的車廂內,並無預謀,情況下存在即時的身體接觸和壓力。
二、個人情況
Peter Tao是香港一間貿易公司的辦公室文員,未婚,但有一位穩定的女朋友。女友已表達對他的支持與原諒,並撰寫求情信向法庭請求寬恕。Peter是首次犯案,過往並無任何犯罪紀錄,顯示其對行為深感悔意。
三、無犯罪記錄
本次事件屬於一次性行為失誤,並無證據顯示有持續犯罪的傾向。法院一貫將清白的過往記錄視為一項重要的減刑因素,尤其是對於年輕初犯而言。
四、年齡及改過自新潛力
彼時Peter年僅20歲,處於人生重要的成長階段,具備極大的改過自新潛力。香港的量刑慣例亦體現出對年輕初犯的康復優先原則,當其符合相關條件時,通常會優先考慮改過自新措施,而非單純的懲罰。
五、悔意及早期認罪
Peter對其行為深感悔意,並對受害人所遭受的困擾深表歉意。他在第一時間認罪,展現了承擔責任的態度,應根據慣例獲得三分之一的減刑。
六、支援系統及品格參考
Peter的女友表示支持並請求法庭寬恕,顯示其擁有正面的支持系統,有助於他避免再犯及重返正軌。
七、罪行性質
儘管該罪行因受害者的年齡和脆弱性而受到嚴肅對待,但未涉及暴力、強迫或重複侵害等加重情節。根據過往司法判例,類似案件通常需考慮威懾性刑罰,但對於無加重情節的年輕初犯,仍有空間考慮以改過自新為重點的量刑。
八、建議的刑期替代措施
綜合所有減輕情節,懇請法庭考慮以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等非監禁措施處理,以強調改過自新及社會重整的目標。這類措施符合針對年輕初犯的立法意圖,尤其是在改過自新具有可行性的情況下。
九、結論
謹請法庭考量本案中威懾與改過自新的平衡,對Peter採取非監禁的量刑。此舉將達致懲治罪行與改過自新兼顧的目標,有助於其重返社會及正道。
該求情書強調香港針對非禮案件中首次犯案者的減刑和改過自新考量。